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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CHA丨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审查委员会关于将甲氧滴滴涕列入《公约》附件A的建议以及拟议修正的案文草案
来源:POPs官网 | 作者:沐睿科技 | 发布时间:2023-12-06 | 137 次浏览 | 分享到:
决定修正《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附件A 第一部分,插入下列横栏,将甲氧滴滴涕列入其中,且无特定豁免:

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缔约方大会第十一次会议

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审查委员会关于将甲氧滴滴涕列入《公约》附件A的建议以及拟议修正的案文草案


一、 导言
1. 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审查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在POPRC-16/2 号决定中通过了甲氧滴滴涕的风险简介1,并认定甲氧滴滴涕由于其远距离环境迁移而可能对人类健康和环境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因而有必要采取全球行动。
2. 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在POPRC-17/1 号决定中通过了甲氧滴滴涕风险管理评价2,并根据《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第8条第9款,决定建议斯德哥尔摩公约缔约方大会考虑将甲氧滴滴涕列入《公约》附件A,且无特定豁免。
3. 秘书处依照《公约》第21 条第2 款,于2022 年10 月27 日向公约缔约方和签署方通报了委员会关于甲氧滴滴涕的建议。通报文函是在缔约方大会第十
一次会议召开之前提前六个月以上发出的,秘书处还在其中邀请缔约方发表评论意见。从缔约方收到的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审查委员会建议将化学品列入
《公约》附件A、B 和(或)C 的评论意见汇编,载于UNEP/POPS/COP.11/INF/24 号文件。甲氧滴滴涕风险管理评价的执行摘要以及载有委员会建议的委
员会决定转载于本说明附件。该执行摘要未经正式编辑。

4. 如《公约》第8条第9款所述,缔约方大会应在适当考虑到委员会的建议、包括任何科学上的不确定性之后,根据预防原则,决定应否将化学品列入《公约》附件A、B和(或)C,并为此规定相应的管制措施。如果缔约方大会决定将化学品列入附件A、B 和(或)C,将依照《公约》第21 和22 条对相关附件作出相应的修正。
二、 建议采取的行动
5. 缔约方大会不妨通过一项措辞大致如下的决定:
缔约方大会,
审议了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审查委员会转交的甲氧滴滴涕风险简介和风险管理评价,3
表示注意到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审查委员会将甲氧滴滴涕列入《公约》附件 A 且无特定豁免的建议,4
决定修正《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附件A 第一部分,插入下列横栏,将甲氧滴滴涕列入其中,且无特定豁免:

化学品

活动

特定豁免

甲氧滴滴涕*

生产

使用


附件
甲氧滴滴涕风险管理评价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审查委员会的建议

一、 风险管理评价执行摘要1
1. 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审查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查并通过了关于甲氧滴滴涕的风险简介草案。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审查委员会认定甲氧滴滴涕由于其远距离环境迁移而可能对人类健康和环境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因而有必要采取全球行动。因此编写了风险管理评价,包括根据《公约》附件F 分析可能对甲氧滴滴涕采取的控制措施。已邀请缔约方和观察员在2021 年3 月1 日之前向秘书处提交附件F 所列资料。
2. 澳大利亚、白俄罗斯、加拿大、哥伦比亚、哥斯达黎加、埃及、匈牙利、墨西哥、摩纳哥、挪威、秘鲁、大韩民国、俄罗斯联邦、瑞典、泰国、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联合王国),以及阿拉斯加应对有毒物质社区行动方案(ACAT)、消除污染物国际网络(IPEN)和农药行动网(PAN)提交了关于《斯德哥尔摩公约》附件F 所列资料的答复。风险管理评价的依据是这些答复、其他文献来源,包括甲氧滴滴涕风险简介中引用的参考文献,以及三氯杀螨醇(其用途与甲氧滴滴涕相似,也用作滴滴涕的替代品)的风险管理评价。
3. 甲氧滴滴涕是一种有机氯农药,已用作杀虫剂,可有效对付各类害虫,如常见于大田作物、蔬菜、水果、观赏植物、牲畜和宠物的害虫,以及一般滋扰性害虫,如蚊子和苍蝇。甲氧滴滴涕既用于商业农业背景,也用于家庭环境。根据美利坚合众国(美国)提供的资料,美国的甲氧滴滴涕生产高峰期是在20世纪70 年代末到80 年代初,据此估计,这一时期前后的全球最大产量为8 000吨/年(Götz 等人,2008)。美国的甲氧滴滴涕产量稳步下降,直到2004 年完全淘汰,许多国家的情况相似,甲氧滴滴涕的生产和使用已经淘汰或禁止了近20年。因此,相信全球使用量已经大幅减少。未发现关于甲氧滴滴涕目前在全球范围内生产或使用情况的可靠公开资料。
4. 可能的控制措施(其中一些目前已被几个国家采用)涵盖的范围很广,包括禁止和限制生产、使用、进出口;制定工作场所接触限值和个人防护装备要求;对过期库存进行无害环境管理;清理污染场地,并规定水、土壤、沉积物以及食品和饲料中的最大残留限量。
5. 对可能的控制措施的分析表明,全面禁止是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的最有效的控制措施,而限制甲氧滴滴涕的生产、使用、进出口则效果较差。目前还没有确定关键用途,因此似乎没有必要限定甲氧滴滴涕仅可用于关键用途。全面禁止甲氧滴滴涕与限制其特定用途相比,两者造成的经济影响的性质可能相似,但后者的经济影响规模可能较为有限。必须强调的是,无法查找到关于因限制甲氧滴滴涕或采取其他控制措施而产生的经济成本规模的资料,主要是因为过去20 年来制造和使用的情况减少,关于剩余用途的资料很少。缔约方提交的关于为实现甲氧滴滴涕风险降低目标而可能采取的控制措施所涉及的成本,包括环境和健康成本的附件F 资料表明,控制措施应该不会带来任何额外成本,或者只会带来较低成本。一些国家报告说这对其不适用,因为这种物质已经被淘汰了几十年。
6. 减少接触和释放的措施不如禁止或限制有效。从技术上讲,可以通过技术手段和对工人活动施加限制来限制进一步的职业接触。为了在配置和制造过程中保护工人,可以通过确保生产设施(如果存在)仅使用封闭系统来减少职业接触。对于农业和生产设施中的专业用途,当可能发生接触时,应始终穿戴个人防护装备,以在甲氧滴滴涕备制和施用过程中更好地保护工人,尤其是农场工人。与农业界和其他最终用户同心协力,可能有助于管理过期库存的收集和安全销毁工作,以防止因管理不善而流失到环境中。然而,这些措施的有效性,特别是使用个人防护装备的有效性,尚未得到证明,并且可能难以在全球范围内实施和监测这些措施。此外,使用个人防护设备并不能防止或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7. 将残留限量和监测作为减少全球人类和环境接触的控制措施,其有效性可能比禁止或限制的效果有限。甲氧滴滴涕最大残留限量的制定工作主要集中在食品、饲料和饮用水上。一些国家制定了控制食品中农药残留的监测方案,但世界许多地方可能缺乏这种监测。需要关于制定自然环境的环境限量的进一步数据,才能就制定和实施监测方案作为控制甲氧滴滴涕相关风险的一种方法的可行性得出更完整的结论。
8. 禁止生产和使用将是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的最有效的控制措施。考虑到许多国家已经广泛淘汰,而且全球生产和使用水平似乎非常有限,因此禁止措施据认为在技术上和经济上都是可行的。此外,提交附件F所列资料的缔约方和观察员没有提供关键用途的具体例子。
9. 通过考虑甲氧滴滴涕针对特定害虫(例如恙螨、蚊子和榆树皮甲虫)和特定应用(例如作物和牲畜)的既往用途,以及调查目前通常采用哪些做法来达到这些目的,确定了甲氧滴滴涕的替代品。替代品包括化学替代品(例如属于拟除虫菊酯、阿维菌素、新烟碱和有机磷等类别的农药)以及非化学替代品。虫害综合防治、可持续的农业生态和有机农业实践、生物防治体系和一些植物制剂是甲氧滴滴涕的非化学替代品的实例,它们可以从广泛渠道获得。甲氧滴滴涕的许多替代品得到广泛使用,表明在全球替代甲氧滴滴涕在技术上和经济上都是可行的。对于所介绍的一些替代品,尤其是化学替代品,其使用涉及到人类健康和环境方面的关切,在选择替代品时需要仔细考虑。
10. 由于缺乏关于甲氧滴滴涕使用情况的资料,因此难以在成本、技术可行性、功效和可得性等方面将这些替代品与甲氧滴滴涕进行直接比较。不过,替代品得到广泛使用表明,至少有一些选择在全世界都是有效、可得和可行的。由于法规、害虫类型、市场动态或其他可变因素(如气候条件)的原因,替代品的选择可能因国家而异。由于许多国家禁止或不使用甲氧滴滴涕,因此可以假定用替代品来替代在技术上可行且经济影响很小,一些缔约方和观察员提交的附件F所列资料证实了这一点。
11. 最后,根据《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第8条第9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审查委员会建议斯德哥尔摩公约缔约方大会考虑将甲氧滴滴涕列入《斯德哥尔摩公约》附件A且无特定豁免。

二、 载有委员会建议的决定
POPRC-17/1: 甲氧滴滴涕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审查委员会,在POPRC-15/3号决定中,认定甲氧滴滴涕符合《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附件D规定的筛选标准,根据《公约》第8条第6款,评价了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甲氧滴滴涕风险简介,2在POPRC-16/2号决定中认定甲氧滴滴涕由于其远距离环境迁移而可能对人类健康和环境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因而有必要采取全球行动;
已根据《公约》第8条第7(a)款完成甲氧滴滴涕风险管理评价的编写,
1. 通过甲氧滴滴涕风险管理评价;3
2. 决定根据《公约》第8条第9款,建议缔约方大会审议将甲氧滴滴涕列入《公约》附件A,且无特定豁免。


目前汽车行业MDS面临的现状

目前汽车行业普遍通过供应商提交CAMDS或IMDS管控材料中是否含有REACH法规管控的物质,但是实际填报数据中,有不少企业提交的MDS数据并不真实,可能原因有如下:

  • 供应商填报工程师不熟悉该如何填报,材料分类不正确、成分填写不完整、成分质量百分比不正确;

  • 供应商填报工程师知道填报规则,但是材料中含有法规管控的物质,有意将该物质错填或物质质量百分比降低;

  • 供应商没有完整的有害物质管控体系,零件中部分材料是由下级供应商提交,审核工程师没有严格审批数据;

  • 供应商有完整的有害物质管控体系,没逐级将要求贯穿到下级供应链,导致下级供应商提交的数据错误或填报不正确;

  • 有些外协件是代理贸易商供货,且没有专职的工程师填报,对材料及法规不熟悉,这也可能会影响提交的数据不正确;

  • 有些企业可能是首次为汽车行业提供产品,企业没有专职的工程师填报,对材料及法规不熟悉,这也可能会影响提交的数据不正确。


上海沐睿解决方案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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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MDS系统咨询与培训,提供MDS系统使用、数据操作、问题解决等咨询与培训,帮助客户内部产品合规管理人员能力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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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件材料合规性筛选

汽车是由大于10000个不同零件组成,用的材料也比较复杂,有各种金属材料、塑料、橡胶、陶瓷、皮革、织物、玻璃、液体、胶粘剂等,相同材料不同的生成企业的工艺配方却不同,这也导致汽车材料应对法规符合性的复杂性,上海沐睿成立于2014年5月,主导立项REACH团标-汽车行业重点管控化学物质 第1部分:应用指南,标准编号-T/ZTCA 011.1—2022 ,已于2022年10月31日正式发布。

原文官方链接:http://www.ttbz.org.cn/StandardManage/Detail/69827

由上海沐睿拥有软件著作权的合规筛选工具,通过对产品数据与法规有害物质数据库的筛选,准确分析找出产品中含有有害物质的材料,系统筛选可以避免人工筛查过程中疏漏的问题,提高MDS筛查的准确性和高效。

为了符合欧盟的法规要求,降低因为违反REACH而被处罚给企业带来的损失,建议从您的供应商采购合规材料,请联系您的供应商并告知您需要制造的材料应符合现行的法规条款,要求供应商提交材料合规性确认或来自第三方实验室的评估或测试报告。

上海沐睿依据REACH汽车行业指南4.0,通过评估+高风险物质检测方案与整车或总成全部检测的方案比较可为企业节约35%~45%的开发成本。

上海沐睿参与QC/T 942-2021六价铬标准修订,并且是上汽、长城、吉利、奇瑞、特斯拉等众多主机厂认可的欧盟REACH法规服务机构。


针对REACH法规的义务要求,汽车整车以及零部件企业应该如何应对,建议企业从以下几点应对:

  • 企业需要建立内部法规跟踪机制,及时了解国外法规最新制修订进展,如欧盟REACH法规的更新情况,关注国外执行机构通报情况等,避免因管控物质更新跟进不及时而导致的违规风险。另外,也需要关注欧盟ELV法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法规等,与REACH法规同步应对。

  • 建立企业内部的REACH管理保障体系,如绿色物品采购标准书、绿色采购方针、化学管理手册等绿色采购体系,将法规管控要求逐级贯穿至产品的设计开发、物料认证、供应链开发与管理、采购过程、外包过程、制造、检验、产品标识与追溯过程控制、变更管理等关键过程,降低产品风险。

  • 汽车有害物质相关法规管控有害物质数量众多,如GADSL清单中涉及的物质上千项,REACH法规SVHC和附录17管控的物质也几百项。建议汽车企业创建自身高风险数据库,识别各类材料中的高风险物质,通过适当的判定规则确定零件风险等级,对不同风险等级的零件开展分级管理,实现有害物质精准管控,提高管控效率,降低管控成本。

  • 通过对内部员工及外部供应商进行REACH法规培训,帮助企业及供应商了解相关要求,培养法规意识及能力建设,提高工作效率。

  • 建议企业定期开展摸底自查,能及早发现风险项并及早整改,加强有害物质生产一致性控制,确保产品持续符合性。








来源:POPs官网

上海沐睿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是国内专业从事汽车法规合规的第三方咨询公司,多年来,为上汽,长城,宇通,大通,爱驰,蔚来等OEM提供汽车环保法规合规服务,团队跟踪与研究全球的环保合规,期待为更多的企业提供服务。www.automds.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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