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 斯德哥尔摩公约缔约方大会第十一次会议
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审查委员会关于将得克隆列入《公约》 附件A的建议以及拟议修正的案文草案
一、 导言
1. 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审查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在POPRC-17/2号决定中通过了得克隆的风险简介1,并认定得克隆由于其远距离环境迁移而可能对人类健康和环境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因而有必要采取全球行动。
2. 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在POPRC-18/1号决定中通过了得克隆风险管理评价2,并根据《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第8条第9款,决定建议斯德哥尔摩公约缔约方大会考虑将得克隆列入《公约》附件A,且有该决定第2段所载的特定豁免。
3. 秘书处依照《公约》第21条第2款,于2022年10月27日向公约缔约方和签署方通报了委员会关于得克隆的建议。通报是在缔约方大会第十一次会议召开之前提前六个月以上发出的,秘书处还在其中邀请缔约方发表评论意见。从缔约方收到的、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审查委员会建议拟将化学品列入《公约》附件A、B和(或)C相关的评论意见汇编,载于UNEP/POPS/COP.11/INF/24号文件。得克隆风险管理评价的执行摘要以及载有委员会建议的委员会决定转载于本说明附件。该执行摘要未经正式编辑。
4. 如《公约》第8条第9款所述,缔约方大会应在适当考虑到委员会的建议、包括任何科学上的不确定性之后,根据预防原则,决定应否将化学品列入《公约》附件A、B和(或)C,并为此规定相应的管制措施。如果缔约方大会决定将化学品列入附件A、B和(或)C,将依照《公约》第21和22条对相关附件作出相应的修正。
二、 建议采取的行动
5. 缔约方大会不妨通过一项措辞大致如下的决定:
缔约方大会,
审议了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审查委员会转交的得克隆风险简介和风险管理评价,3
表示注意到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审查委员会将得克隆列入《公约》附件 A并有特定豁免的建议,4
1. 决定修正《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附件A第一部分,插入下列横栏,将得克隆列入其中,并有特定豁免:
化学品 | 活动 | 特定豁免 | |
得克隆 (化学文摘社编号13560-89-9) | 生产 | 根据本附件第[十一]部分规定,允许登记簿中所列缔约方享有的特定豁免 | |
使用 | 根据本附件第[十一]部分: 航空航天 空间和国防应用 医学影像及放射治疗设备和装置 符合本附件第[十一]部分第2 (b)段规定的应用的物品的更换部件和修理 |
2. 又决定在附件A中插入新的第[十一]部分,内容如下:
第[十一]部分
得克隆
1. 得克隆的生产和使用应予取缔,但已根据第4条通知秘书处、告知其生产和(或)使用此种化学品意图的缔约方除外。
2. 得克隆的生产和使用可获得特定豁免,但仅限于以下方面:
(a) 根据第4条,自修正生效之日起五年内:
(一) 航空航天;
(二) 空间和国防应用;
(三) 医学影像及放射治疗设备和装置;
(b) 下列应用中物品的更换部件和修理,直至物品使用寿命结束时或直至2044年,二者中以先达到的时间点为准:
(一) 航空航天(如飞机发动机风扇机匣防擦条产品及空隙填充和边缘密封产品、飞机发动机制造维修、电气产品、结构板和飞机机舱内饰);
(二) 航天(如卫星、探测器和其他探索设备、载人舱和实验室、火箭发动机隔热材料和地面支持设备);
(三) 国防(如海军舰艇、导弹、发射平台、军械、通信设备、雷达和激光雷达系统及配套设备);
(四) 机动车辆(涵盖所有陆地车辆,如汽车、摩托车、农用和建筑车辆以及工业卡车;应用包括电缆、线束、连接器和绝缘胶带);
(五) 农业、林业和建筑业用固定式工业机械(如塔式起重机、混凝土厂和液压破碎机;应用包括电缆、线束、连接器和绝缘胶带);
(六) 船舶、园林、林业及户外动力设备;
(七) 医疗设备(如超声诊断设备、磁共振成像系统、X射线成像系统、软式内窥镜)和体外诊断设备(如免疫分析仪、血液分析仪、聚合酶链反应(PCR)检测系统、基因分析仪、临床化学分析仪、凝血分析仪、尿液分析仪);
(八) 医学影像及放射治疗设备和装置;
(九) 用于分析、测量、控制、监测、测试、生产和检验的仪器。
附件
得克隆风险管理评价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审查委员会的建议
一、 执行摘要1
1. 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审查委员会在其第十五次会议上得出结论认为,得克隆 (DP,化学文摘社编号13560-89-9)及其顺式异构体(化学文摘社编号135821-03-3)和反式异构体(化学文摘社编号135821-74-8)符合《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附件D中的筛选标准(POPRC-15/2号决定)。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了风险简介草案,并通过了POPRC-16/1号决定,其中决定将关于风险简介草案 (UNEP/POPS/POPRC.16/INF/19)的决定推迟。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完成并通过了风险简介草案(UNEP/POPS/POPRC.17/13/Add.2),并认定得克隆由于其远距离环境迁移而可能对人类健康和(或)环境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因而有必要采取全球行动(POPRC-17/2号决定)。委员会认识到,关于毒性和生态毒性的数据集有限,但现有的短期毒性数据表明在低含量下对环境和人类的潜在不利影响值得关切; 委员会还决定探讨关于不利影响的任何进一步信息,并酌情修订风险简介,供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邀请缔约方和观察员在2022年3月14日之前向秘书处提交附件F中规定的信息以及与得克隆不利影响有关的任何补充信息。
2. 工业级混合物“得克隆”TM是一种可商购的多氯代阻燃剂。工业级得克隆混合物含有两种立体异构体,即顺式得克隆和反式得克隆,其比例约为1:3,即25%的顺式得克隆和75%的反式得克隆。可商购的得克隆混合物也可能含有得克隆一元加成物、脱一氯得克隆和其他属于杂质的物质。根据已知信息,得克隆及其异构体不会无意产生。
3. 得克隆是作为商用十溴二苯醚(c-decaBDE)的替代物质在市场上销售的。它被用作粘合剂、密封剂和聚合物中的阻燃剂,也用作润滑脂中的极压添加剂,但相对较少。在机动车中的使用量占全球总使用量的70–90%。在该部门中的主要用途(约80%)是电缆和电线。机动车涵盖了陆地车辆内的所有应用,例如汽车、摩托车、农用和建筑车辆以及工业卡车。其他已确认的用途包括航空航天和国防应用、电气和电子设备、海上、园艺、林业、农业和建筑机械、消费电子产品以及医疗和放射治疗应用。
4. 全球得克隆生产量估计在每年750–6 000吨之间,估计平均每年1 980吨。美国的得克隆生产始于1960年代;然而,2019年没有报告国内生产,2019年全国进口总量不到500吨。中国于2003年开始生产得克隆,据悉年产量为300–1 000吨。中国制造商现在可能是唯一的全球制造商。中国发布了《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草案,将从2026年1月1日起禁止生产、使用、进出口得克隆。这一禁令可能会对全球生产、使用和限制得克隆产生重大影响。
5. 得克隆在其生命周期的各个阶段都会向环境排放。据估计,全球最多的得克隆排放来自得克隆的制造,而第二大环境释放量来自废物拆解和回收,其次是垃圾填埋。与这些估计一致的是,监测数据显示,在制造场地附近、电子废物和回收厂以及废水排放周围地区,得克隆含量通常最高。在制造后阶段,聚合物原材料处理、合成和转化估计是最大的排放源,但仅占全球总排放量的很小部分。据估计,在用物品的排放量同样很低,但这些排放量对于人类接触尤为重要,室内灰尘中测得的高得克隆含量证明了这一点。
6. 对不同限制措施设想情况的评估表明,列入附件A,全面禁止生产和使用,将是最有效的控制措施,可在2023–2042年期间将全球排放量减少91%;而根据估计,列入附件A并有特定豁免,可在同一时期内将排放量减少89–88%或76%,具体取决于列入时包含哪些豁免。在《公约》中列入得克隆,将对含得克隆废物的无害环境管理提出要求,从而也有助于减少废物排放。除了这一措施外,还可考虑要求对含得克隆的产品和废物附以标签,以及制定最佳可得技术和最佳环境做法指南。
7. 不可能全面评估列入得克隆的社会经济影响,但根据现有数据,将得克隆列入《公约》的成本对大多数受影响的行为体来说是可以承受的。如果将得克隆列入附件A且无豁免,则预计会对人类健康和环境产生最大惠益。将得克隆列入《公约》的社会经济影响不确定,这与替代品的可行性不确定以及替代的成本和所需时间密切相关。正在进行的管制得克隆的国家进程增加了不确定性,并可能影响仍然依赖得克隆生产和使用的工业部门的替代速度。
8. 已经确定了一些合适且可商购的替代得克隆的化学品。此外,也可使用非化学替代品,如不易燃材料和物理屏障。附件F中的信息和其他现有信息表明,市场正在向停用得克隆过渡,并且对于大多数(甚至全部)已知应用而言,已经实施或正在进行替代。然而,提交的信息和来自国家监管进程的信息表明,由于逐步引入的时间较长,某些应用和部门(即航空航天、空间、国防、医疗成像设备和放射治疗设备/装置)可能面临挑战。可能需要对这些部门中的应用实行特定豁免。此外,可能需要对用于维修某些寿命较长产品的替换部件实行特定豁免。
9. 在全球范围内限制生产和使用得克隆,将消除或减少进一步的排放,从而对人类健康和环境产生积极影响。得克隆可在环境中存在很长一段时间,并在人类和野生动物体内积累,目前排放的影响可能会被观察到,或仅在后代中显现。
10. 因此,委员会依据《公约》第8条第9款建议缔约方大会考虑将得克隆列入附件A,并对以下方面的生产和使用实行特定豁免:航空航天、空间和国防应用,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设备/装置(需遵循第4条规定),以及下列应用中物品的更换部件和修理,直至物品使用寿命结束时或直至2044年,二者中以先达到的时间点为准:
(a) 航空航天;2
(b) 空间;3
(c) 国防;4
(d) 机动车辆;5
(e) 农业、林业和建筑业用固定式工业机械6;
(f) 船舶、园林、林业及户外动力设备;
(g) 医疗设备7和体外诊断设备8;
(h) 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设备/装置;
(i) 用于分析、测量、控制、监测、测试、生产和检验的仪器。
二、 载有委员会建议的决定
POPRC-18/1:得克隆
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审查委员会,
在POPRC-15/2号决定中,认定得克隆(化学文摘社编号13560-89-9)及其顺式异构体(化学文摘社编号135821-03-3)和反式异构体(化学文摘社编号135821-74-8)符合《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附件D规定的筛选标准,
依据《公约》第8条第6款评价了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得克隆风险简介9,
在POPRC-17/2号决定中,决定得克隆由于其远距离环境迁移而可能对人类健康和/或环境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因而有必要采取全球行动,
依据《公约》第8条第7 (a)款完成了得克隆风险管理评价的编写,
1. 通过得克隆风险管理评价;10
2. 依据《公约》第8条第9款,决定建议缔约方大会考虑将得克隆列入《公约》附件A,并对以下方面的生产和使用实行特定豁免:航空航天、空间和国防应用,以及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设备/装置(需遵循第4条规定),以及下列应用中物品的更换部件和修理,直至物品使用寿命结束时或直至2044年,二者中以先达到的时间点为准:
(a) 航空航天;11
(b) 空间;12
(c) 国防;13
(d) 机动车辆;14
(e) 农业、林业和建筑业用固定式工业机械15;
(f) 船舶、园林、林业及户外动力设备;
(g) 医疗16和体外诊断设备17;
(h) 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设备/装置;
(i) 用于分析、测量、控制、监测、测试、生产和检验的仪器。
目前汽车行业MDS面临的现状
目前汽车行业普遍通过供应商提交CAMDS或IMDS管控材料中是否含有REACH法规管控的物质,但是实际填报数据中,有不少企业提交的MDS数据并不真实,可能原因有如下:
供应商填报工程师不熟悉该如何填报,材料分类不正确、成分填写不完整、成分质量百分比不正确;
供应商填报工程师知道填报规则,但是材料中含有法规管控的物质,有意将该物质错填或物质质量百分比降低;
供应商没有完整的有害物质管控体系,零件中部分材料是由下级供应商提交,审核工程师没有严格审批数据;
供应商有完整的有害物质管控体系,没逐级将要求贯穿到下级供应链,导致下级供应商提交的数据错误或填报不正确;
有些外协件是代理贸易商供货,且没有专职的工程师填报,对材料及法规不熟悉,这也可能会影响提交的数据不正确;
有些企业可能是首次为汽车行业提供产品,企业没有专职的工程师填报,对材料及法规不熟悉,这也可能会影响提交的数据不正确。
上海沐睿解决方案服务
零件材料数据咨询与培训
MDS系统咨询与培训,提供MDS系统使用、数据操作、问题解决等咨询与培训,帮助客户内部产品合规管理人员能力提升
MDS系统维护,帮助客户注册、维护、管理MDS系统权限、帐号等
供应商MDS收集状态跟踪,为OEM、Tier1等提供完整的产品MDS收集策划与跟踪服务,满足项目进度
供应商MDS审核与批准,提供专业、准确的MDS审核、批准服务,保证MDS数据高质量
MDS填报外包服务,根据产品BOM、图纸等信息,提供快速、高效的MDS填报外包服务,省心省力满足客户需求
MDS数据转换,根据客户需要,完成IMDS&CAMDS数据相互转换,帮你省去重复填报系统数据的困扰
零件材料合规性筛选
汽车是由大于10000个不同零件组成,用的材料也比较复杂,有各种金属材料、塑料、橡胶、陶瓷、皮革、织物、玻璃、液体、胶粘剂等,相同材料不同的生成企业的工艺配方却不同,这也导致汽车材料应对法规符合性的复杂性,上海沐睿成立于2014年5月,主导立项REACH团标-汽车行业重点管控化学物质 第1部分:应用指南,标准编号-T/ZTCA 011.1—2022 ,已于2022年10月31日正式发布。
原文官方链接:http://www.ttbz.org.cn/StandardManage/Detail/69827
由上海沐睿拥有软件著作权的合规筛选工具,通过对产品数据与法规有害物质数据库的筛选,准确分析找出产品中含有有害物质的材料,系统筛选可以避免人工筛查过程中疏漏的问题,提高MDS筛查的准确性和高效。
为了符合欧盟的法规要求,降低因为违反REACH而被处罚给企业带来的损失,建议从您的供应商采购合规材料,请联系您的供应商并告知您需要制造的材料应符合现行的法规条款,要求供应商提交材料合规性确认或来自第三方实验室的评估或测试报告。
上海沐睿依据REACH汽车行业指南4.0,通过评估+高风险物质检测方案与整车或总成全部检测的方案比较可为企业节约35%~45%的开发成本。
上海沐睿参与QC/T 942-2021六价铬标准修订,并且是上汽、长城、吉利、奇瑞、特斯拉等众多主机厂认可的欧盟REACH法规服务机构。
针对REACH法规的义务要求,汽车整车以及零部件企业应该如何应对,建议企业从以下几点应对:
企业需要建立内部法规跟踪机制,及时了解国外法规最新制修订进展,如欧盟REACH法规的更新情况,关注国外执行机构通报情况等,避免因管控物质更新跟进不及时而导致的违规风险。另外,也需要关注欧盟ELV法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法规等,与REACH法规同步应对。
建立企业内部的REACH管理保障体系,如绿色物品采购标准书、绿色采购方针、化学管理手册等绿色采购体系,将法规管控要求逐级贯穿至产品的设计开发、物料认证、供应链开发与管理、采购过程、外包过程、制造、检验、产品标识与追溯过程控制、变更管理等关键过程,降低产品风险。
汽车有害物质相关法规管控有害物质数量众多,如GADSL清单中涉及的物质上千项,REACH法规SVHC和附录17管控的物质也几百项。建议汽车企业创建自身高风险数据库,识别各类材料中的高风险物质,通过适当的判定规则确定零件风险等级,对不同风险等级的零件开展分级管理,实现有害物质精准管控,提高管控效率,降低管控成本。
通过对内部员工及外部供应商进行REACH法规培训,帮助企业及供应商了解相关要求,培养法规意识及能力建设,提高工作效率。
建议企业定期开展摸底自查,能及早发现风险项并及早整改,加强有害物质生产一致性控制,确保产品持续符合性。
来源:POPs官网
上海沐睿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是国内专业从事汽车法规合规的第三方咨询公司,多年来,为上汽,长城,宇通,大通,爱驰,蔚来等OEM提供汽车环保法规合规服务,团队跟踪与研究全球的环保合规,期待为更多的企业提供服务。www.automds.cn
详情咨询info@murqa.com
免责声明: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文章内容属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公司观点和立场。转载请注明来源;文章内容如有偏颇,敬请各位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