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已停止生产/进口含有高度关注物质(SVHC)的物品,我必须事先通报吗?

如果生产/进口在SVHC被列入候选清单之前或在通报义务开始适用之前结束(即物质被列入候选清单6个月后或2011年6月1日(在2010年12月1日前被列入候选清单的物质),则您不必通报。
然而,根据REACH第33条,您可能仍有义务根据要求向物品的接收者或消费者提供足够的信息,以允许安全使用该物品,至少包括该物质的名称。
来源:ECHA
上海沐睿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是一家专注前瞻技术研发与工业级工程研发验证转型的科技服务企业。国内专业从事汽车法规合规的服务机构,多年来为上汽,长城,宇通,大通,爱驰,特斯拉,蔚来等OEM提供汽车环保法规合规服务,并为国内第一辆新能源出口欧盟提供全套REACH服务方案,团队跟踪与研究全球的环保合规,期待为更多的企业提供服务。www.automds.cn
详情咨询info@murqa.com、auto@murqa.com
免责声明: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文章内容属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公司观点和立场。转载请注明来源;文章内容如有偏颇敬请各位指正。